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
苏建科〔2015〕439号
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
各市规划局、建设局(建委):
为贯彻落实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》,加强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有关绿色建筑内容的审查,依据《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》及相关建筑节能标准,我厅编制了《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(试行)》(附件1,以下简称“绿色设计编制深度规定”)和《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(试行)》(附件2,以下简称“绿色设计审查要点”),现印发给你们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设计方案报审
自10月1日起,我省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“绿色设计编制深度规定”要求,建设单位申请规划审查时,应当提交《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(公共建筑)》(附件3)、《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(居住建筑)》(附件4)等相关资料。原《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》、《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表》同期废止。
二、绿色设计审查
(一)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审查,应当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中绿色设计内容的意见(不再单独就节能审查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)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。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。
为提高工作效率,建设单位也可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审查前,先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中绿色设计内容进行审查,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。建设主管部门已出具审查意见的项目,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审查时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。
各市规划主管部门、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确立绿色设计审查具体工作流程。
(二)各地规划主管部门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“绿色设计审查要点”进行审查。其中1~13条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查,14~20条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查。审查未通过的,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
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。
联系人:厅科技处费宗欣 025-51868871;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陆湛秋 025-51868391。
附件: 1.《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(试行)》
2.《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(试行)》
3.《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(公共建筑)》
4.《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(居住建筑)》
省住房城乡建设厅
2015年9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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